导语:近日有新闻曝光昆明航空有几名机上安全人员会将新人空姐塞入行李架。公司称其是“类似游戏的惯例”且“国外也有这样的活动”,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是欺凌新人,而且毫无疑义属于性骚扰行为。
把空姐塞行李架不光是欺凌新人,还是性骚扰。
空姐被塞行李架与国外空乘人员自发的“钻行李架”活动完全不同,前者是对新人的欺凌与性骚扰。无奈中国因为缺乏对性骚扰专门立法,受害者往往求助无门。对比之下,美国通过多项法律与规定界定性骚扰行为,在惩罚骚扰者的同时让受害者权利能够得到更完善的保障,也可以鼓励受害者更踊跃地提起诉讼保障自身权利。 [阅读全文]
导语:近日有新闻曝光昆明航空有几名机上安全人员会将新人空姐塞入行李架。公司称其是“类似游戏的惯例”且“国外也有这样的活动”,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是欺凌新人,而且毫无疑义属于性骚扰行为。
然而,国外被拿来对比的“钻行李架”活动(Overheadbin)与昆航安全人员的行为并不一样。2012年博客网站Gadling的一篇文章曾报道,美国西南航空——该航空公司以轻松的工作氛围而闻名——空乘人员会躲在行李架上整蛊乘客。此外,美国的福克斯新闻与英国每日邮报所报道的钻行李架活动,无一例外是空乘人员爬上行李架拍照发社交媒体,是一种自愿的、工作之余的放松行为。相比之下,昆明航空的乘务员以手掩面,加之屡次向上级举报,可以断定这样的行为是被强迫的,二者完全没有可比性。
许多行业与组织针对新人都会有这样近乎侮辱的“入会仪式”。2015年10月8日,素来有“玩新人”习惯的香港尖沙咀消防局传出集体欺凌丑闻:5名身穿消防蓝色制服男子合力将一名男子在桌上,并将其底裤褪至大腿,其中一人将奶油蛋糕塞入被压男子的肛门位置,众人面露笑容。受害的29岁消防员即是该局一名新人。国外大学的兄弟会组织,也会对入会的新人设置各种考验,新人完成任务后方可加入。
塞行李架新闻爆出后,有网友怀疑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性骚扰。中国尚缺乏对于性骚扰的明确定义,在此可以参照美国对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按照美国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Catharine A. MacKinnon)的观点,性骚扰是一种通过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等公共领域,以欺凌、恐吓等手段向女方提出或做出不受欢迎的、与女性有关的言语要求或举动的行为。
依照美国最高法院认定,性骚扰分为“利益交换性骚扰”与“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两种类型。所谓“敌意工作环境”指的是只要骚扰足够严重或普遍(severe orpervasive)到“改变被骚扰者的工作状况, 造成一个恶劣的(abusive)工作环境”。从被幸免的空姐被指“不合群”来看,昆航人员的行为既有“借机揩油”之嫌,也完全符合“以与性别有关的不当行为,使他人人格受损,感受到敌意与冒犯”的判断标准,是不折不扣的性骚扰行为。
实际上,空乘人员饱受性骚扰之苦也并非新闻。早在2000年,一份由台北市上班族协会针对空姐所作调查显示,45%空乘人员“经常”或“偶尔”受到性骚扰,其中又有25%的骚扰来自同事。另据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在2014年有关空乘人员受性骚扰的调查,有27%受访者在过去12个月于曾遭到受性骚扰,约47%人曾目睹或听闻同事遭性骚扰。其中,41%的性骚扰来自同事(包括上级与下属)。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性骚扰定义、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责任,均没有明确规定。职场性骚扰也不是独立的案由,很多被骚扰者通常以一般人格权益受侵犯或者劳动权益受损来维权。而如果按照劳动权益受损进行诉讼,最短也要1年,最长可能需要3至5年甚至更长的诉讼时间,大多被骚扰者会因“耗不起”而选择放弃。
此外,职场性骚扰案件庭审中往往比照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对原告进行举证责任分配,而且,对于性骚扰更多的是给予补偿性而非惩罚性赔偿,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往往难以获得支持。如2009年3月,因受到日籍主管横山宏明骚扰长达数月,多次向公司投诉未果反被开除,公司员工小A愤而把日籍主管和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定该主管行为构成性骚扰,但赔偿金额仅为人民币3000元。
1964年美国《民权法案》第七章成为了受害人对性骚扰者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依照本法,工作场所性骚扰也属于性别歧视的行为。鉴于1964年民权法案对性骚扰受害者赔偿额度有限,美国又制订了1991年《民权法案》,其中规定原告可以要求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金。这样的规定让性骚扰事件受害人能够得到更完善的保障,也可以鼓励他们更踊跃地提起诉讼。
在审理性骚扰案件时,美国法院与陪审团一直秉持“理性女性标准”(the Reasonable Woman Standard),不考虑骚扰者的意图与动机,只着重被骚扰者的看法。理性女人标准限制了骚扰者将他们的违法行为归咎于女性,让男性不能指控其女雇员勾引自己骚扰她。
昆明航空公司空姐被塞进行李架一事的评价为“属于乘务员和安全员的个人行为”,但这样的行为如果发生在美国,公司也难脱干系。根据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性别歧视指导原则》规定,雇主应当对其代理人或管理监督阶层的雇员的性骚扰行为负责, 不论雇主是否允许、知悉或应当知悉该行为。如果雇主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尤其是在有过此类事件发生后应有警示),即可认定雇主应当对性骚扰行为承担过失责任。通过这样的规定,受害人被赋予了更为广泛的救济渠道, 不仅限于基于个人人格尊严受损要求直接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还要求雇主因为漠视的过失承担惩罚性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