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网易原生内容中心《回声》栏目出品,每周一至周五准时更新。
前天,社交网络上曝光一起女实习生遭男记者性侵的事件。目前案情仍在调查中,但与往常一样,不明真相的围观者首先谴责受害人行为不检点,成功给受害者带来了二次伤害。
这类画风诡异的“责备受害者 ”言论,除了空洞的法律条文执行力太弱和社会阴暗心理的作祟,执法机关与中间机构也在不遗余力地抹黑受害者。
尽管2005年,禁止性骚扰就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2007年开始地方相继出台各类条例。但空洞的法律条文与地方条例依然没有遏制“责备受害者 ”文化的存在。
这次女实习生案件发生地广州,是中国最早出台有关性骚扰地方条例的省市之一。同样在广州南部的一个工厂里,据彭博社2013年的调查,有超过70%的女性工人遭遇过工作场所内的性骚扰,10%的女工收到过强制性行为的要求,15%的人曾经在遭遇性骚扰后告知警察和公司主管,最终因无人问责而被迫更换工作。
可见严令禁止的法律条文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什么威慑力,同时执法机关和企业雇主也患上了“沉默病”,多选择劝阻当事人协商解决、息事宁人。
2012年赫芬顿邮报曾梳理中国多起性侵案件发现,受害人诉诸正义无门,最后都是不了了之。2012年5月,贵州毕节阿市乡中学的女教师周琴遭当地国土局官员王忠贵性侵,第二天向当地执法机关报案却被驳回,当地执法人员甚至爆出“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惊人语录。周琴无奈将自己的遭遇发布在网络上,后迫于舆论压力,当地执法机关刑事拘留了王忠贵两个月后释放。
仅靠舆论压力,最终也无法将施暴者绳之以法,这足以解释中国性侵案件中为什么超过半数的人选择沉默,超过三分之一选择拒绝提出申诉。
求助于网络,是性侵受害人在现实中走投无路的最后选择。但女实习生性侵案件公开后,指责受害人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声音再次出现了。他们甚至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受害人是不是也享受了这场暴力中的快感。
“为什么不反抗”、“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等等都源于一种叫做“责备受害者 ”的心理,上世纪60年代社会心理学家梅尔文•勒纳(Melvin Lerner)第一次提出它时,意指那些喜欢站出来责备受害者 的人,是一群相信世界绝对公平、一切都由自己掌控的自大狂,当他们发现自己越插不上手、越无力改变事实时,对受害者的责备越无理。简单来说,他们就是现在活跃在社交网络上抨击女实习生“没有管好自己”的键盘侠,通过增加对别人的谴责来满足自己内心脆弱的“公正世界信念”,而这种信念在理想与现实差距越大的社会中存在越多。
2016年海外留学生冷梦梅遭其姨夫性侵后被杀,几天后警方在100公里外的喷水口被发现了她的尸体。而在中国社交网络上,冷梦梅的照片和私人信息被四处转发,这起发生在澳洲的性侵杀人案件却变演变成了“富二代活该”的典型。虚拟的“仇富心理”,掀起对受害人“行为不检点”的大肆猜想。在悉尼新闻发布会上,冷梦梅的母亲不得不哭着哀求,停止谣言对其家人的二次伤害。
幸好中国网友的言论对澳洲法庭丝毫没有影响,性侵和谋杀依然是法官关心的重点,目前冷梦梅的姨夫Derek Barrett受到的指控又新增了27项。相比于此,中国的执法机关与中间机构往往在“无意间”参与责备受害者 。
男记者性侵女实习生案件中,受害者已经做出了力所能及的反抗。相比与事件中精神清醒的女实习生,美国校园中多数性侵害发生在酩酊大醉的派对之后,受害者往往失去意识更无反抗之力,但这并不影响司法对受害者的保护。2004年威斯康辛麦迪逊大学的学生Laura Dunn就是其中之一,在她意识到性侵发生后,担心别人谴责她自己受酒精影响受罪活该,选择了沉默。十五个月后,课堂上一位教授鼓励受到性侵害的学生都要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所有学校管理部门对性侵案件负有特殊义务:必须公开所有的校园暴力罪行,有公众监督处理。
这一校园规定来自1986年4月的一桩惨案。19岁的大学生Jeanne Clery是利哈伊大学的一年级学生,在宿舍被陌生男同学强奸乃至残忍杀害。Jenny的父母花费毕生力气推动立法,他们的想法很简单:强制学校公开在校园内发生的所有罪行,以维护学生的权益。1990年美国通过了这一《校园公开法》,又被称作“Jeanne Clery”法案。
同时Laura Dunn最终勇敢站出,与美国公益组织公共诚信中心和美国公共广播电台合作,推动了《妇女性侵法案》在2013年重新获得授权。而Dunn迄今一直致力于游说白宫与美国教育部,增强防范校园性侵的条款。
美国司法实践中,对性侵案中女性受害人同样积极回应,对非暴力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标准一直在降低:只要受害人不愿意,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侵害她,否则必要受法律惩处。只要反抗是受害者的真实意愿,即使没有暴力行为同样可以认定为非暴力强奸罪。降低标准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受害妇女一方,如此在认定强奸时,被害妇女没有责任证明自己进行过反抗,甚至在遭遇到强奸威胁时,可以选择不反抗以免遭受更严重的侵害。
除了对女实习生“为什么不反抗”之类无端责备,好事者还翻出受害人在澳门旅行时的开房记录,指责其私生活放荡。难以想象,一位出门旅行的女大学生不住宾馆,难道要去睡大街?这类试图指责受害人天生行为不检点的“荡妇羞辱 ”,早在上世纪美国司法就用判例证明,在法庭举证中根本不起作用。
在多起判例中,美国法官都拒绝了涉及受害人私生活隐私的提交请求。例如1998年,Rodriguez Hernandez受公司高管强迫忍受客户的性骚扰,将自己所供职的Occidental公司高管Edwin Miranda-Velez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被告在初审阶段就火速提出要公开原告私生活放荡的证据,但法庭拒绝了这一请求,当庭法官认为,原告在工作场所外的道德品格、婚姻、生活状态与“遭遇性骚扰”本身无关。
法官摒弃“品格类证据”的根源,就是美国国会1978年《联邦证据规则》第412条。经过不断修订,精简后规定在性侵案件中,受害者以前的性行为甚至各种性癖好等品格类证据,都不能作为证据为施暴者辩护,除非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性侵行为的施暴者另有其人。这一条款又被称作保护受害者的“强奸盾牌条款”。
对受害者来说,执法机关是诉诸正义的最后一道救济,但中国法院似乎并不愿意站在受害人一方。2015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近3年以162名被告人、共151起强奸案件为研究样本,称“抽烟喝酒女子更易成为强奸对象”、“被害人穿着暴露等夸张行为也增大成为受害目标的风险”,这无异于再说,发生性侵事件受害人也有责任。
而这家首都法院的研究报告与国外的众多研究成果大相径庭。2009年英国电讯报曾报道了英国心理学会研究者Sophia Shaw的一篇文章,标题十分扎眼“科学家说,衣着暴露的女性更容易被强奸”。这篇文章发布后立马被英国卫报打脸,卫报记者Ben Goldarce直接致电作者Sophia Shaw,结果得出了完全不一样的结论:Shaw的研究发现,不管是迷你裙还是酒精,与是否会发生性侵根本没有相关性。20天后,电报重新刊登了一则致歉说明,并撤下了扭曲Shaw观点的文章。
与此同时,美国阿卡迪亚大学的摄影师Katherine Cambareri拍摄了众多女性在遭遇性侵时穿着的衣物,球鞋、T恤、牛仔裤……这些衣着普通的姑娘们同样遭遇了不幸。
因为对施暴者来说,暴力可以解开任何一件衣服,而且熟人犯罪的概率远比陌生人大。据2005年美国健康与社会生活调查报告中的数据,强奸案55%发生在情侣和配偶之间,41%则属于熟人作案,陌生人犯罪率仅占4%,“在大街上偶遇衣着暴露者”不过是强奸犯捏造的借口。
在中国,类似男记者性侵女大学生这类非暴力强奸行为往往会被归为“诱奸”。这在英美法律中,诱奸罪( seduction) 属于性犯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在美国有些州的司法实践中,即使受害人同意,只要存在诱惑手段就可以告发诱奸罪。
但“诱奸”一词并非中国法律中的专业术语,目前只是民间的一种俗称,意指受害人与施暴者存在某种利益交换而发生的性行为。非冒充国家公务人员或宗教迷信的施暴者,“诱奸”14岁以上成年女性并不在法律惩处的范围内。在中国司法中,诱奸甚至算不上强奸罪,施暴者往往以行政惩处告终。
2014年7月12日,原厦大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春明曾因“诱奸女学生”被厦大历史系停职。厦大通报情况属实后,吴春明被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正是靠“诱奸不属于强奸罪”成功逃脱法律惩处。一年半后,吴春明被选为中国考古学会“新石器时代考古专业委员会”委员,再次恢复了其“学术标杆”的形象。
同理,女实习生性侵事件中,“责备受害者 ”的好事之徒把其中的金钱往来当作诱奸的“铁证”,等同于协助施暴者逃脱强奸罪的法律惩处,纵容罪行。
Christina Larson, 2013, China's Female Factory Workers Face Widespread Sexual Harassment, Bloomberg.
Zeng Jinyan, 2011, Sex Assault Victims Suffer Twice in China, Huffintonpost.
MengShi Ye,Mabel Seah, 2010,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Chinese workplace, CSR Asia.
Joseph Shapiro, 2010, Campus Rape Victims: A Struggle for Justice, NPR.
Ben Goldacre, 2009, PR and prejudice: why rape story erred, the guardian.
Priscilla Frank, 2016, Photographer Documents What Students Wore When They Were Sexually Assaulted, Huffintonpost.
RODRIGUEZ HERNANDEZ v. MIRANDA VELEZ.
题图:Person peeking through living room blinds into the dark of the night./GettyImages